3月28日,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全国首部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障公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涉及的相关公共安全管理活动,都适用《规定》。
《规定》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登记提供便利。同时明确,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上空飞行。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为使公安机关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规定》赋予其在一定条件下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
飞行中遇险怎么办?《规定》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立即向公安、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报告。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事故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六方面行为,包括非法投掷物品;携带、运输违禁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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